国内法律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。依据劳动法的规定,劳动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应当第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当然,"仲裁前置"也会有一些例外,比如在企业破产的状况下,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,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管理人应当对企业欠付的职工债权主动公示,劳动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更正的,劳动者即可直接提起诉讼。
但,公司破产后,假如公司与职工之间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,这样的情况是不是需要仲裁前置?对此,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。
在某机械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,吕某倡导公司欠付劳动报酬,而公司觉得双方根本没有劳动关系。
交涉无果后,吕某提起诉讼需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,一审法院觉得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、应当仲裁前置,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吕某不服提起上诉。
江苏高院二审觉得,职员于公司破产后申请确认职工债权,系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,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,职工在破产程序中提起确认劳动债权之诉,无需以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,应当由具备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,据此撤销一审裁定,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。上述处置对于准时保护破产企业劳动者权益、推进破产案件的高效解决具备积极意义。
引使用方法条
《破产企业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,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成本和共益债务后,根据下列顺序清偿:破产人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成本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保成本,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成本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普通破产债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