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容提示:
薪资集体协商的涵义及重要程度
协商应遵循的原则
协商的内容
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
协商的程序
薪资协议的签订
违约处置方法
工作需要
薪资集体协议书(样本)
企业薪资集体协议审核公告书(样本)
(一)薪资集体协商的涵义及重要程度
薪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就企业内部薪资分配规范、薪资分配形式、薪资收入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,并依法签订薪资集体协商(简称薪资协议)行为。薪资集体协议是双方就劳动报酬而签订的单项集体协议,是集体合同的要紧内容。
拓展薪资集体协商是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,是协调劳动关系,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,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法。拓展薪资集体协商工作,对推进企业改革和进步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具备要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。
(二)协商应遵循的原则
1.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2.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点分配相结合,实行同工同酬;
3.坚持效率优先;
4.兼顾国家、企业和职三方利益;
5.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。
(三)协商的内容
1.企业基本薪资规范、薪资标准和薪资分配方法;
2.职工年度平均薪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;
3.职工薪资支付方法和发放时间、职工在特殊状况下的薪资支付办法;
4.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分配办法;
5.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;
6.薪资协议的修改、变更条件、违约责任、生效的起止日期等;
7.双方觉得需要协商的与薪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情。
协商双方的权利、义务;违背合同的处置程序和具体方法;合同实行的监督检查等可作为协商的辅助内容加以规定。
(四)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
1.薪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依据状况自定,人数对等,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。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。
2.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,工会主席不可以出任首席代表时,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。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由职工民主选举,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赞同。
企业首席代表,由法定代表人担任,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出任时可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营运管理职员担任。企业方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。
3.协商双方代表一般由本企业职员担任,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职员担任本方的协商顾问。
4.协商代表一经产生,需要履行义务,遇不可抗拒缘由导致空缺的,应准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。
5.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。协商代表在任期内,除个人紧急过失外,企业不能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。
6.协商代表在参加薪资集体协商期间,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、享受的薪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、保险福利待遇不变。
7.协商代表的权力,按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实行。
8.协商会议实行主席,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。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薪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,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置建议。
9.协商会议的时间、地址、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。会议所需要成本由企业方负担。
(五)协商的程序
1.薪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可在集体合同中约定,也可由协商双方约定,通常情况下可每年一次。
2.协商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可任何一方提出,并以书面形式公告他们,另一方收到公告后,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话。如无正当理由,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协商。
3.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,进行认真研究和筹备,并各自提出薪资集体协商的策略。在必要的时候,可由双方的首席代表先进行较小范围的协商。工会提出的协商策略,应充分征求群众建议并经肯定民主程序审议,同时,工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知道和熟知企业的生产、经营实质情况。